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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我市门诊慢特病政策有新规!发表时间:2025-01-07 11:53 Q:门诊慢特病保障对象有哪些? 1.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Q: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有哪些?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67种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68种 (详见附件1) 附件1酒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支付标准及复审期限.xlsx Q:支付标准有什么规定? 门诊慢特病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分别设定,职工、居民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0%;血友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门诊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红斑狼疮伴并发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等10个医疗费用高、参保人员负担重的病种,职工和居民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 Q:支付限额如何设定?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特病的,个人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病种中最高的限额(具体按最高病种限额分解到可享受月份的金额)与定额(500 元)之和。未达到年度最高限额的,次年不累加。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特病的,最多申报两个病种,个人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两个病种中最高的限额(具体按最高病种限分解到享受月份的金额)与定额(500 元)之和。未达到年度最高限额的,次年不累加。 Q:就医购药如何结算报销? 已申办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照政策要求可直接结算。 Q:过渡期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2024年1月1日以前认定的门诊慢特病人员,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到我市统一确定的门诊慢特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审的,待遇到期后不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二)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门诊慢特病人员,按照病种规定的相应病种复审期限进行复审。 (三)已认定为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结缔组织病并肺间质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等 4个已消病种的人员,在原有效期内继续享受门诊慢病待遇,有效期止后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与普通门诊、国家“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等医保待遇互不挤占。 Q:门诊慢特病申报所需资料有哪些? (一)申报时间: 周一至周五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报地点: 老院区(西大街18号)门诊楼四楼(门诊大厅乘坐直行电梯上四楼)。 (三)申报资料: 1.专科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1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3.医保卡复印件1份; 4.近期(时间以病种政策规定时间为准)的慢特病完整病历复印件1份或门诊慢特病完整专科体检资料1份。 5.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请参考《关于进一步完善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的通知》(酒医保发〔2024〕6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酒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的通知》(酒医保发〔2024〕66号)文件中附件2内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的通知.pdf 关于进一步完善酒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