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酒泉医院(酒泉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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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科普秀】职业病防治知识科普

发表时间:2025-04-28 10:48

关爱劳动者心理健康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3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主题为“关爱劳动者心理健康”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提出必须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职业健康是人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病防治关系亿万劳动者的个人和家庭幸福,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过去几十年粗放式发展过程中积累的职业病问题逐渐显现,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肌肉骨骼系统疾病和工作压力导致的生理、心理问题正成为亟待应对的职业健康新挑战。

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作相关疾病

与工作有联系的、与多因素相关的疾病。如职业紧张(个体所在工作岗位的要求与个人所拥有的能力和资源不平衡时出现的心理和生理反应)、职业工效学(又称人体工程学)等方面的职业危害因素,目前未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比如室内办公者长期伏案作业导致的颈椎病、腰椎病及“鼠标手”,销售因长期面临业绩压力、交际应酬导致抑郁等疾病并非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不属于法定职业病,但仍影响我国职业人群的身心健康。

职业病和工伤的关系

职业病有哪些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共计10大类132种。2025年8月1日起新调整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职健发〔2024〕39号)规定为12大类135种(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详见http://www.nhc.gov.cn/zyjks/s7788/202412/866ddd8593f94693a6c71f246b5cf05a.shtml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规定的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健康检查或企业(社会)福利性的常规体检。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

上岗前

对从事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断定劳动者从事该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从事该危害因素岗位工作、是否有职业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传染病、精神病等。
在岗期间

按一定时间间隔对从事有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的必要的检查。每种危害因素所对应的在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有规定的检查周期,不一定是每年进行一次。

离岗时

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工作中所存在的职业有害因素情况针对性的选择指标对劳动者进行检查,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怀疑得了职业病该怎么办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我市可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为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酒泉医院。

在某些医院体检或就医时被诊断为职业病,而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未被确诊为职业病,这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是严肃、严谨又相当复杂的过程,普通医院的医生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坏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是医生职责所系,并不代表其结论的必然性和准确性。

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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